高昆伦律师主页
高昆伦律师高昆伦律师
189-1770-8681
留言咨询
高昆伦律师亲办案例
中国人x财x有限公司与褚x望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高昆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量:214

中国人x财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x市分公司与褚x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5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x财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x市分公司,住所地浙x省嘉x市斜x街213号(保险大厦内)。

负责人:施x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临,上海申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上海申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x望,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伦,上海阅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x市灵x县。

上诉人中国人x财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嘉x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x望、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x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保嘉x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褚x望一审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诉请。事实和理由:人保嘉x分公司认为松x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家沛x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松x交警支队仅是程序上的委托推介方,整个鉴定过程均未通知人保嘉x分公司,故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鉴定机构在褚x望内固定未拆除的情况进行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关于鉴定时机的要求,应考虑内固定在位可能对伤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带来的影响,在内固定物取出后方可实施鉴定,故申请二审法院对褚x望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

被上诉人褚x望辩称,不同意人保嘉x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鉴定意见是松x交警支队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鉴定程序合法。关于鉴定时机,仅需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即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没有强制要求取出内固定才能进行鉴定。人保嘉x分公司所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仅是法律指导用书,不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仅代表主编人员的个人观点,故人保嘉x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张xx未发表答辩意见。

褚x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保嘉x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1,437.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营养费4,800元、误工费115,253.36元、护理费9,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14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残疾赔偿金129,26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300元、律师费10,000元,不足部分由张xx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判决:一、中国人x财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x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褚x望121,500元;二、中国人x财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x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褚x望107,087.43元;三、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褚x望律师费3,000元。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计3,078元,由褚x望负担695元,由张xx负担2,38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保公司嘉x分公司不认可上海家沛x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沪家沛[2019]临鉴字第2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申请对禇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二审中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明显依据不足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案涉鉴定意见系上海家沛x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受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即上海市公安局松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进行鉴定,故松x交警支队系鉴定委托方,而非人保嘉x分公司所称鉴定推介方,其委托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关于鉴定时机,经查,禇xx接受司法鉴定检查系经手术治疗出院逾六个月后,治疗效果及伤情稳定,司法鉴定机构依据褚x望相关病史、影像学摄片等资料,经检查、阅片后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褚x望行法医学检验后认为,褚x望因交通事故外伤致左髌骨骨折,功能丧失达25%以上,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十级伤残分级之规定,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人保嘉x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人保公司嘉x分公司、张xx应向禇xx承担的各项赔偿费用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人保公司嘉x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x财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x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x财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x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李伟林

审判员 潘俊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昺杰



以上内容由高昆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昆伦律师咨询。
高昆伦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0153好评数7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黄埔区中山南路1228号北方工业大厦7楼
189-1770-868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昆伦
  • 执业律所:
    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2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咨询电话:
    189-1770-8681
  • 地  址:
    上海市黄埔区中山南路1228号北方工业大厦7楼